双重监督/管理体制

双重监督/管理体制

 

从最低的从母居住群体直至整个埃及,在每一级政府(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公共管理)上–都有一个双重管理体系。这种双重管理体系通过许多方式延续至今日。就英国而言,有英国君主作为国家元首,是英格兰教会的首领,并按序继承王位。不过,英国的君主并不管理日常事务,而是由首相负责,主持/监督各部门工作。尽管首相(和他的政党)由人民选举产生,他却是代表皇室工作的。我们甚至发现在非君主制国家中有类似的双重管理制度,如德国和以色列—权力和职务在总统和总理两者之间互相制衡。

类似地—从概念上看—古埃及社会的领导者是法老,代表自然(俗世的)与超自然(神明的)力量之间的宇宙关联。他的作用不是统治,而是履行仪式维护社会的福祉。法老将其权威授予最高/首席法官/执政官来管理日常事务,据知他至少从古王国时期(公元前2575–前2150年)就“仅次于国王”。他位居整个管理部门之首。每个行省都由兼具精神和行政领导人的相同双重体制管理。

这种双重制度是古埃及宇宙神话中阿蒙-拉神(Amen-Ra,宇宙之王)和执政官兼睿智法官—智慧之神特胡提(Tehuti,Thoth(托特))之间管理制度的翻版。在古埃及,特胡提(托特)代表着神的舌头/声音。特胡提(托特)也因此成为模范执行者和官方发言人。

古埃及执政官也称为首席法官。埃及语单词执政官—(qadi)的动词原形是qada,意思是做事,就是说qadi一词在广义上是执行者的意思。首席法官和执政官管辖各部门的领导(执行者/法官),这些部门被称为大/公共议院如农业、财政等。

类似地,在地区和/或地方层级上,执政官一职一直都是最重要的,负责管理土地以及与域内管理相关的所有事务。他(和他的监督者)制定土地勘察规章、开渠、管理各种农业和公共项目、贸易以及其它所有涉及社区/区域/行省/国家利益的事务。所有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其它突发争执都将上报执行法官,并在其法庭作出判决。

“执政官”是首席执行官,负责执行立法机构—长老会(Council of Elders)制定的政策和法律。

最小的从母居社群有一个领导者/王,与长老会一同管理。长老会—作为他们家庭的代表,等同于立法机构。他们制定政策,而且如有需要他们又是最终裁决者(法官)。领导者(和长老会)指定/选出管理人(执政官、法官)来管理日常事务。他还有监管者负责各种公共活动。在低层无法解决的案子由他来裁决。

 

[摘录自 古埃及文化探秘 – 第二版  写的 莫斯塔伐•葛达拉(Moustafa Gadalla)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