雙重監督/管理體制

雙重監督/管理體制

 

從最低的從母居住群體直至整個埃及,在每一級政府(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公共管理)上都有一個雙重管理體系。這種雙重管理體系通過許多方式延續至今日。就英國而言,有英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,是英格蘭教會的首領,並按序繼承王位。不過,英國的君主並不管理日常事務,而是由首相負責,主持/監督各部門工作。儘管首相(和他的政黨)由人民選舉產生,他卻是代表皇室工作的。我們甚至發現在非君主制國家中有類似的雙重管理制度,如德國和以色列—權力和職務在總統和總理兩者之間互相制衡。

類似地—從概念上看—古埃及社會的領導者是法老,代表自然(俗世的)與超自然(神明的)力量之間的宇宙關聯。他的作用不是統治,而是履行儀式維護社會的福祉。法老將其權威授予最高/首席法官/執政官來管理日常事務,據知他至少從古王國時期(西元前2575年–前2150年)就“僅次於國王”。他位居整個管理部門之首。每個行省都由兼具精神和行政領導人的相同雙重體制管理。

這種雙重制度是古埃及宇宙神話中阿蒙-拉神(Amen-Ra,宇宙之王)和執政官兼睿智法官—智慧之神特胡提(Tehuti,Thoth(托特))之間管理制度的翻版。在古埃及,特胡提(托特)代表著神的舌頭/聲音。特胡提(托特)也因此成為模範執行者和官方發言人。

古埃及執政官也稱為首席法官。埃及語單詞執政官—(qadi)的動詞原形是qada,意思是做事,就是說qadi一詞在廣義上是執行者的意思。首席法官和執政官管轄各部門的領導(執行者/法官),這些部門被稱為大/公共議院如農業、財政等。

類似地,在地區和/或地方層級上,執政官一職一直都是最重要的,負責管理土地以及與域內管理相關的所有事務。他(和他的監督者)制定土地勘察規章、開渠、管理各種農業和公共專案、貿易以及其它所有涉及社區/區域/行省/國家利益的事務。所有涉及土地所有權和其它突發爭執都將上報執行法官,並在其法庭作出判決。

“執政官”是首席執行官,負責執行立法機構—長老會(Council of Elders)制定的政策和法律。

最小的從母居社群有一個領導者/王,與長老會一同管理。長老會作為他們家庭的代表,等同于立法機構。他們制定政策,而且如有需要他們又是最終裁決者(法官)。領導者(和長老會)指定/選出管理人(執政官、法官)來管理日常事務。他還有監管者負責各種公共活動。在低層無法解決的案子由他來裁決。

 

[摘錄自 古埃及文化探秘,第二版 寫的 莫斯塔伐•葛達拉(Moustafa Gadalla)]